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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购得存在重大瑕疵标的物救济路径

浏览: 2024/12/6 15:23:51

买受人对司法拍卖购得的标的物存在异议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有哪些?针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有没有期限限制?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如何救济?一、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申请人有权提出异议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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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受人对司法拍卖购得的标的物存在异议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有哪些?针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有没有期限限制?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如何救济?

 
 
一、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申请人有权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并要求返还拍卖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第十三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一)拍卖公告;(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四)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五)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六)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七)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八)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十)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申请人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系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实现。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中的司法拍卖公告文字说明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有权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三、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执行程序终结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针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但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但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具有期限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四、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主要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执行、销案和不予执行,不包括终结本次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的规定,终结执行措施的种类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执行、销案和不予执行,不包括终结本次执行。
 
因此,当执行案件处于执行中或终结本次执行状态下,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执行案件处于执行完毕、终结执行、销案和不予执行状态下,意即执行程序已终结,利害关系人只能针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且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五、利害关系人未能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执行异议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可通过提起执行监督程序寻求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2条第1款规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因此,利害关系人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可通过提起执行监督程序寻求救济。
 
六、依法应当提出执行异议而未提出,应当向异议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且应当在提出异议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依法应当提出执行异议而未提出,直接向异议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异议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执行监督;申请人依法应当申请复议而未申请,直接向复议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复议法院申请复议或者申请执行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申请人对执行复议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应当在执行复议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人因超过提出执行异议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应当在提出异议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人超过上述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终结审查。”
 
转载自 https://mp.weixin.qq.com/s/gnf9LarxV1M_qGzbnV0X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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